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蔡榮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志明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到院:㈠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下合稱系爭土地,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含他項權利部)、地籍圖謄本。
㈡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被告有已死亡者,而欲撤回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亦請具狀表明之,除提出已死亡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外。另請提出與追加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與全體被告人數份數相同之追加被告狀繕本,並應列載正確及完整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到院,以供本院送達。㈢ 陳明 是否請求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若是,台端就訴之聲明
是否為變更或追加?請具體表明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予兩造?並提出本件分割方案附圖,及製作附表載明各共有人受分配位置、編號及面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