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0號抗告人 何秀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翁文霸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額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