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46號原告 陳石文 被告 邱景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景基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4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