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56號

原告 彭暄燁

被告 謝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車輛為西元1997年出廠,現今市價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報廢金10500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賠償19,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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