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56號
原告 彭暄燁
被告 謝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車輛為西元1997年出廠,現今市價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報廢金10500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賠償19,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