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