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10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佑政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減為如附件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林佑政於附件所示日期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如附件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嗣經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以109年度台非字第125號就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聲請書贅引該條例第9條應予刪除)。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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