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宇勝 (即 葉品成 即 葉怡育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2年7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任職於賢輝有限公司、自
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任職於養生館,惟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未顯示此二公司加保資料,請出具薪資證明文件以佐。另,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三、聲請人如有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請說明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每月生活費用支出含電話費、膳食費、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費用、健保費、扶養費等項,請提出上開支出之相關單據為佐,其中扶養費乙項並請說明有何共同扶養之人及如何分攤扶養費用。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