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佳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伍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645元
吳佳翰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314767元
吳佳翰
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3
新臺幣20000元
吳佳翰
自民國113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645元
吳佳翰
暨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14767元
吳佳翰
暨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0000元
吳佳翰
暨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