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70號原告丙○○
樓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被告丁○○
號4樓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複代理人 董晴嵐 律師
陳志偉 律師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