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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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程育傑 債務人全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立勳 債務人彭立勳債務人顏利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叁萬零壹佰玖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