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慶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陸拾貳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玖拾壹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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