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259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張維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於臺灣臺南109年度司執消債更第83號全卷調得後,再通知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259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告 張維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於臺灣臺南109年度司執消債更第83號全卷調得後,再通知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