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47號聲請人 林正男華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正男為華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正男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正男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監察人審核報告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