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謝孟學 被告 尤闡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尤闡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