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81號聲請人 王錫河 即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三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章程經民國110年5月15日召開之第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討論並通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聲請准予變更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3至8、10至15條所示部分,業據提出教育部110年6月23日臺教社㈢字第1100075221號函、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第6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佐(見本院卷第11至45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關於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16條,屬為遵循法令而作之文字修正、載明捐助章程之施行程序等,核與相對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財團法人安平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9條部分則未修正,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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