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邱淑芬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被告 何治緯
何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壹萬零捌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