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稱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28,000元,依前置協商所提文件則為41,
000元,陳報狀復改稱超過30,000元。請陳報何者為真並提出計算書,並釋明何以前後陳述不一。
二、聲請人所提之民間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有 魏趨勝 、 劉萬居 2人,債權額為各50萬元;於前置協商階段,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則列魏趨勝、 魏寶玉 2人,債權額各為50萬元。請釋明何以二者填載不一及借款何時成立、債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款項交付方式,並提出借款成立之相關證明(借據、借款交付證明)。
三、聲請人稱已有入不敷出情形,幸賴包兄及母親給予經濟支援,無力清償債務等語。請釋明胞兄及母親資助之具體情形(資助時間、金額、方式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民間借款債權人、胞兄、母親、配偶之姓名、通訊地址、身份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