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財團法人 崁頭山孚佑宮 法定代理人 葉金地 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 律師被告 李秀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訴字第8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