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訴訟代理人  黃光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零玖元,由被告負擔陸佰陸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
00號自小客車,在台中縣○○鄉○○路與護岸路口,因未遵守路口優先順序,
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 莊美娥 所有由 何智溢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
,致受有損害,認本件肇事責任較大歸屬於被告,即被告應應百分之七十責任。
。又該車修理費用為新台幣(下同)八萬二千零八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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