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 吳嘉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CooperOu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CooperOu」,漏未記載其他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CooperOu」究係何人,請原告補正被告「CooperOu」之正確姓名及住所,被告「CooperOu」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即Google)現行政策僅提供刑事案件之資料調閱,有注意事項附卷可稽,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