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峻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峻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峻豪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6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如附表編號13、14、16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之罪,但與其餘如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揆諸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逸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攜帶凶器竊盜│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6日│104年10月25日│105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2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4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2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攜帶凶器竊盜│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17日│105年4月24日│105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2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恐嚇取財未遂│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第3716、3891、4149、│││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4374、4638、5125、63│││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29、6545、664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106年2月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105年度易字第931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106年3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2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恐嚇取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106年2月14日│104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89號│第1829號│第2027號││││││├───┬────┼──────────┼──────────┼──────────┤││││││││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106年度朴簡字第164號│106年度易字第2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9日│106年4月25日│106年8月4日│├───┼────┼──────────┼──────────┼──────────┤││││││││法院│雲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81號│106年度朴簡字第164號│106年度易字第298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9日│106年7月12日│106年9月4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1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備註│徒刑2年確定。││││└────────┴────────────────────────────────┘┌────────┬──────────┬──────────┬──────────┐│編號│16│││├────────┼──────────┼──────────┼──────────┤││││││罪名│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84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6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161││││判決││號││││├────┼──────────┼──────────┼──────────┤││判決│106年10月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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