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101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郭瓊徽書記官邱秋珍調解委員曾秀雄朗讀案由:
聲請人甲○○到相對人乙○○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江大寧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玖萬元,做為長女 楊翊齊 之生活費。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各按月給付肆萬元,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給付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五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如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開立十七張支票(如上開各期金額之支票)予聲請人。
三、相對人並應繼續給付次女 楊翊筠 之生活費至成年為止。
四、本調解內容優先於兩造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內容。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江大寧律師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