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80號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告 李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