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Y○○
號c○○b○○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辰○○被告S○○
之1O○○V○○
93號W○○午○○
16巷巳○○申○○酉○○
巷9號未○○亥○○
16巷戌○○
103辛○○己○○戊○○X○○
3號J○○庚○○
之8號Z○○丙○○
樓甲○○
8號乙○○
2號丁○○U○○○G○○M○○L○○
3號之N○○壬○○○
9號T○○
7號玄○○A○○
巷18黃○○
號宇○○
段69宙○○地○○
巷18B○○
段10天○○
0巷1C○○
1巷6F○○D○○
0之3E○○
0巷1I○○
號K○○
10號H○○P○○Q○○
巷7號R○○
巷10子○○○寅○○卯○○
號癸○○
10號丑○○
號a○○○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觀之, 湯長彬 尚有一養女 陳湯乙妹 (見卷一第102頁),而陳湯乙妹已於民國79年4月7日死亡(見卷一第140頁,註:湯長彬於72年1月15日死亡),其配偶 陳義典 於65年8月14日死亡(見卷一第141頁),然陳湯乙妹尚有養子d○○及長女 湯瓊花 (於64年5月1日死亡)。為此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d○○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湯瓊花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