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 陳雄賢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被告 王廷郡
陳英壽
陳文燦 王財旺
王文富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1,5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54.29㎡×公告土地現值10,2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4=1,211,5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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