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5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時間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鏟管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第二級毒品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結果證據備註1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⒉淨重1.1121公克,驗餘淨重1.110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86號卷第37頁2吸食器1組⒈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⒉毛重13.0413公克。同上同上3鏟管1支⒈以乙醇溶液沖洗鏟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⒉毛重0.4402公克。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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