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鎮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犯罪事實欄中之「車號000-0000號」更正為「車號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犯罪事實欄中之「車號000-0000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由該判決內容所載之相關金額內容可明,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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