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賴佳君 被告 陳建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違約金欄關於「110年1月30日起至111年7月2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7月29日止」。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行關於「至134年7月29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124年7月29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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