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黃月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翔、張○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