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莊鎮遠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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