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74號
原 告 劉明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文斌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285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