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張國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淑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春滿
一、債務人陳淑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淑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春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淑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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