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劉秀琴
陳春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上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12號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於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揭規定,應經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聲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查該次期日到庭之被告 紀志龍紀清坤 已具狀表示不同意,有其陳報意見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於上開期日相關當事人之陳述內容,是否有筆錄未記載者,本院訂於下次期日勘驗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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