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昆俐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陳佑瑋鄭彩梅李佳郁王薏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1月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李昆俐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萬5,782元;上訴人阮寶玉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240萬9,145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347元、3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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