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124號聲請人 陳素珠
陳素美 陳金葉 陳煌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