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前開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經如附表各該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項、第12條、第8條第3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印文│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所犯法條│刑法第218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初│95年7月初至95.08.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7342號│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7342號││年度及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2828號│95年上訴字第2828號││實├──────┼──────────────┼──────────────┤│審│判決日期│96.01.17│96.01.17│├─┼──────┼──────────────┼──────────────┤│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台上字第1915號│95年上訴字第28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4.12│96.01.17│├─┴──────┼──────────────┼──────────────┤│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