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 賴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陳芳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時固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2,976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5,435.02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魚塭內之魚貨除去,並返還土地予原告,依原告與訴外人 陳冠呈 於102年3月29日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系爭土地之價金為每台分(即約969.9平方公尺)為88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31,248元(計算式:(5435.02÷969.9)×880000=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49,90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42,976元,尚應補繳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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