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請人 詹文槐

代理人 陳凱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陳純忠

水里鄉農會

113年9月30日

500,000元

AA0042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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