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02號

原告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LeungShukKamJacqueline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謝存恩 律師

被告 尊佑 天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112年12月22日宣判,惟因兩造於庭後均陳明和解意願,有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本院新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可憑,為尊重兩造紛爭解決方式之選擇,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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