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81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2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北簡字第281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28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訴訟標的及理由要
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
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29日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訂立動產抵押契約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93年6月8日將債務
讓與予原告,被告以車號00-0000之汽車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辦理貸款,總分期金額新台幣(下同)374,580元,每月一繳
,分36期。詎被告自93年7月18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積欠原
告167,555元,依契約第10條約定被告若有1期未繳被告願拋棄
期限利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得主張借款全數到期要求全數清
償,爰依債權讓與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借據暨動產
抵押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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