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解被告之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顧嘉文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解被告之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