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 易雪鳳 被告 邱國展
何冠宇 陳泓諭 廖昭誠 上列被告邱國展、何冠宇、陳泓諭、廖昭誠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蕭于哲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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