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6號債權人筌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巷9號上列債權人筌富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筌富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債務人甲○○○○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