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2號原告國雲智慧停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被告 許坊琦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