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王秋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