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327號債權人 薇多 綠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賀堅耀 債務人 游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