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告 朱秉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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