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林玲秀 代理人 劉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四十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履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四十七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履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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