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件:
一、說明代償潘林慧招名下房屋貸款之法律上原因?並請提出證明。
二、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說明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之原因為何?又與債權銀行協商差距之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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