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99號原告 許崇鎮
許忠照 許金豐 被告 許清居
許金豐陳 許秀春 王 許秀雲 王 許月枝 許秀芬 許 林惠英 許慶全 許慶中 許美麗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9,864元(3800x263.11x3/4=749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其良